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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江南新村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顾某某用拳头殴打郭某某头面部,用脚踢踹其腰部,致其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未达1/3),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莲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顾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芳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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