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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刘亦,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在本市徐汇区零陵路XXX号XXX楼中数宝顺网咖暗房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将自己实名注册的支付账户交与他人使用,用于收取、转移赌资等。经鉴定,涉案32台主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共同犯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赌资及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戚 俊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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