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雷振清,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日至同月2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本市徐汇区罗秀路XXX号XXX楼游戏机房内存在赌博行为,继而以继续拨打举报电话相要挟,连续向该店老板、被害人高某索要钱款。高某被迫于同年10月间多次通过微信向袁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6,900元。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光学新村XXX栋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转账截图、现场照片、报警记录、案件接报回执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等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某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