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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寨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初,被告人田某某从他人处得知献血信息后,通过网络招募人员出卖血液,约定抽成比例,进而谋取非法利益。同年8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组织郭某某、朱某某、梅某、陈某某等多名人员一同至本市徐汇区地铁一号线漕宝路站附近,在带领上述人员前往本市徐汇区宾阳路XXX号漕河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献血活动的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四学生,其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宽严相济的政策,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也未从本案中获利;被告人田某某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四学生,其在校表现一贯良好,曾参加学校组织的无偿献血,希望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郭某某、朱某某、梅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案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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