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杜广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杜广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5日16时许,在本市汉口路XXX号,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因邓某某装修噪音纠纷影响刘某棋牌室顾客而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执后互相扭打,期间刘某还将邓某某摔倒在地,邓某某也掌掴上前拉架的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徐某某,刘某见状拳击邓某某,并致其受伤。被害人邓某某和被告人刘某均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带所。经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邓某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其程度构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0日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某到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梅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还认为刘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刘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16时许,在本市汉口路XXX号,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因邓某某装修噪音纠纷影响刘某棋牌室顾客而发生纠纷,双方在争执后互相扭打,期间刘某还将邓某某摔倒在地,邓某某也掌掴上前拉架的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徐某某,刘某见状拳击邓某某,并致其受伤。被害人邓某某和被告人刘某均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带所。经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邓某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其程度构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0日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某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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