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暂住本市。
  辩护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卫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在黄浦区天津路157弄,因琐事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向李某1背部致伤,后等在现场被抓。
  经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1因外力作用致右胸背部皮肤瘢痕,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王某、李2证言、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人刘某、周某证言、抓获经过,涉案赃物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被害人伤势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余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系自首,且系初犯,在家属配合下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在黄浦区天津路157弄,因招揽快递业务等工作上的纠纷,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向李某1背部致伤。李某1报警后,余某等在现场被抓。
  经鉴定,李某1因外力作用致右胸背部皮肤瘢痕,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余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被害人李某1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王某、李2证言、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余某将李某1砍伤的经过。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