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女,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住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3,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吴钟俊、姚霆,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蒋冰冰,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王一鸣,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某(曾用名:占勇庆),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
辩护人姚婕,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王某3、姜某、陈某、詹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马涛律师,被告人王某3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姚霆律师,被告人姜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蒋冰冰律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一鸣律师,被告人詹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姚婕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王某3、姜某、陈某、詹某某原系上海夸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至本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号,向黄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提出追讨被所在公司拖欠工资的诉求;后因对答复不满,五人共同商议决定堵塞马路。随后,被告人王某3等以当面提议方式,被告人代某某、詹某某等以在微信群中发送消息方式召集公司相关人员堵路。
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王某3、姜某、陈某、詹某某及该公司相关人员共计十余人无视交通信号灯指示,沿河南南路蓬莱路口北侧斑马线由东向西静坐、站立成一排,姜某谎称孕妇与过往车辆司机发生争吵,由此共同将河南南路南北双向四根机动车道堵塞,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河南南路蓬莱路口及周边道路大量车辆积压,持续十余分钟,严重干扰该区域正常交通秩序。期间,上述人员还抗拒、阻碍公安民警执法,直至被强制带离现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