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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杜广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二部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杜广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江某某经人介绍,在网络上结识被害人周某。江某某隐瞒自己已不在驴妈妈旅行社工作的事实,向周某谎称可以为周在韩国代购IWC手表,并以此为借口向周某收取代购定金人民币2万元。截至案发,江某某并未为周某购买手表,也未向周退还定金,且不再理会被害人的催讨,所骗赃款被花用殆尽。
  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12月17日在本市将被告人江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江某某在亲属协助下已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江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江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本次犯罪系漏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退赃表现,数罪并罚后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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