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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5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朱芳,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至9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名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企公司)市场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手段骗取铂祝酒店业务款人民币162,506.26元(以下币种同)、截留客户单位返还款127,292.92元、保险费34,100元、员工落户费20,000元,后退款95,000元。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34,100元保费一节,公司实际用于购买保险的仅2万余元,且后来又有部分退保。
  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关于保险费一节,被告人刘某认可将钱款占为己有的事实,但实际上名企公司没有支付保费,9月份又退保,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2、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3、名企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被告人刘某是套路贷的受害者,家庭负债很高,目前没有退赔的经济能力。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名企公司市场部经理期间,利用其联系维护客户,经手公司付款业务往来的职务便利,以伪造付款申请单和工资,编造虚假业务以及截留客户单位的返还款项、业务费用等手法,骗取铂祝酒店业务款162,506.26元;截留客户单位晋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127,292.92元;截留上海欧译文化中心和上海庄煌贸易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34,100元;截留为浙江优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员工上海户籍的落户费20,000元。以上共计343,899.18元。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向公司退款60,000元,案发后又退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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