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4584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二、尚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八千八百九十九元一角八分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书 记 员 沈 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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