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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5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1,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人自报张2,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8]4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张2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张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张1违反国家规定从上海尹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处承接“麦子金服”等项目的负面网帖业务,并转接给被告人张2,赚取差价。被告人张2亦转给他人删帖,赚取差价。被告人张1、张2的非法经营额分别为人民币16万余元、59,000元。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1、张2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1、张2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1、张2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张1受上海尹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之托,在各网站有偿删除上海诺诺谤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麦子金服”等项目的负面网帖,再将部分删帖业务转给被告人张2,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张2又将部分删帖业务转给他人,赚取差价。被告人张1非法经营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20元,被告人张2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59,000元。
  被告人张1、张2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1、张2分别退缴违法所得68,000元和1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某、郭某的证言证明上海诺诺谤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责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偿网上删帖,上海责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再委托上海尹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偿删帖。
  2、证人唐某某陈述上海尹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张1有偿删帖,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张1删帖费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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