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4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韩雪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韩雪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海今酒店其客房内,容留张某、范某某、刘某吸食冰毒。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姜某某、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某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独自抚养多名子女,确有困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XXX弄XXX号海今酒店其所租住的1688客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范某某、刘某(均另行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陈述2018年7月23日13时许,姜某某约她一起吸毒,并同意她带上朋友。当晚,她约好范某某、刘某在沪太路附近碰头等姜某某的电话。7月24日凌晨2时许,姜某某叫她们到长清路中环附近的海今酒店。碰头后,姜某某说她的身份证丢了,就用了范某某的身份证开了1688房间,姜某某付了房费,她们4人一起在客房内吸食了姜某某带来的冰毒。
2.证人范某某陈述7月23日14时许,张某约她和刘某一起去吸毒,说要介绍朋友认识。22时许,她和刘某到沪太路附近与张某碰面,张某说等她朋友过来一起去开房间。24日凌晨3时许,张某的朋友来电要她们到浦东的海今酒店,到了那里见到了姜某某。姜某某说她身份证丢了,张某也没带,就借了她的身份证登记了1688房间,房费是姜某某出的。姜某某拿出1包冰毒,4人在房间用锡纸烫吸了这些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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