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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2,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2,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2,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辩护人李星辉,上海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赵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2、杨2、王某某、李2、杜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起,被告人徐某2开设“(聚)天行投资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并伙同被告人杨2、王某某、李2、杜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由徐某2、王某某、李2、杜某某等人负责接待、签翻倍条、银行转账走流水、上门看房、制造违约、联系被害人催款、虚假诉讼等事项,由杨2负责放贷、签订租房合同、占用房屋、讨债等事项,从而骗取、敲诈勒索借款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2伙同被告人杨2、王某某、李2、杜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周某1敲诈勒索人民币1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79万余元既遂。
  2、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2伙同被告人杨2、李2、杜某某以及徐某1、徐士伟等人诈骗被害人谢虹、顾蓓蓓、吴韶光180万元未遂。
  3、2016年6月,被告人徐某2结伙被告人杨2、王某某、杜某某以及王凤海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沈某1150万元未遂。
  4、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2结伙被告人杨2、王某某、杜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沈某260万元,被害人沈某2在仅得款5万元的情况下被迫归还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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