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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398号 (3)
  被告人王某某否认殴打被害人,辩解对诱骗被害人签翻倍借条等放贷经过不知情。未参与被害人周某1一节犯罪事实;在杜某某接待沈某1时在旁,但未参与;沈某2第二次来聚天行公司时与公司的人发生争执,其曾将沈推出门;承认曾带黄某某去银行走流水。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被害人周某1、沈某1二节事实的证据不足;在参与的事实中,被告人王某某仅是业务员,听从徐某2等人的指使,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当庭能如实供述,有认罪态度。
  被告人李2供述其参与了被害人周某1一节,但认为是正常借贷;曾带顾蓓蓓去银行走流水;方某来借款时其与徐某2在场,但未参与,承认曾带方某去房产交易中心拉产调;否认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李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2参与了对顾蓓蓓的诈骗,对方某一节仅参与接待,没有获利,诈骗数额应以50万计算且系犯罪未遂、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供述曾带周某1、谢虹、沈某2去银行走流水;去谢虹家看过房;接待过沈某1;否认参与方某一节;否认殴打被害人,否认出资。
  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殴打、威胁情节以及被告人杜某某参与被害人方某一节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杜某某没有参与被害人方某、沈某1两节犯罪;有从犯、坦白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起,被告人徐某2开设“(聚)天行投资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并伙同被告人杨2、王某某、李2、杜某某等人共同经营,由徐某2、王某某、李2、杜某某等人负责接待、签翻倍借条、银行转账走流水、上门看房、制造违约、联系被害人催款、虚假诉讼等事项,由杨2负责放贷、签订租房合同、占用房屋、讨债等事项,从而骗取借款人钱财。具体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2、杨2、杜某某、李2诈骗被害人周某1的事实
  2015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1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至位于杨浦区殷行路的天行投资公司,欲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期限一年。被告人杨2即告知周某1一年连本带利共计55万元,并以借贷公司行规需签翻倍借条为借口,诱骗周某1同意签下110万元的借条及相关协议。而后,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带周某1前往附近工商银行,由被告人徐某2账户向周某1账户转账110万元,并要求周某1转账84万元至被告人李2账户,出具日期倒签的84万元借条给李2,李2书写收款日期为当日的84万元收条给周某1,以此伪造周某1向李2借款、还款的事实。随后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实地查看周的房产。2016年1月、2月,周某1按照协议约定将每月利息45,800元汇入被告人徐某2银行账户。2016年3月2日,周某1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电话通知前往天行投资公司,徐某2、杨2等人称其违约,要求周某1立即归还110万元,并扣押周某1驾驶的奔驰越野车,逼其写下三日内归还的保证书。因周某1到期未能归还110万元,被告人徐某2即纠集多人前往周某1父亲位于康定路XXX弄XXX号的住处,向周父索要110万元,未得逞。之后,周家发现位于普陀区的房产被他人网签,导致其因无法出售而即将造成违约,遂被迫于2016年3月11日由周某1父亲周某2出面归还被告人徐某298万元。至案发,被害人周某1实际仅收到借款26万元,却在四个月内支付徐某2等人10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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