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398号 (5)
2、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徐某2于2016年年初到其居住的康定路XXX弄XXX号来要债,当日21时许,徐某2带了五六人过来,徐某2一个人进家里谈的。之后周某2得知其位于清峪路的房产被徐某2等人网签,导致房产不能出售,遂与徐某2约好在杨浦某上岛咖啡见面,转账给徐某2工商银行账户98万元了结此事。
3、被害人周某1提供的借据收条、借款合同等书证证实,2015年12月30日,被害人周某1与被告人徐某2签订借款110万元的借款合同,承诺于2016年1月29日前归还,并出具收到110万元的收条。周某1于2015年11月2日与李2签订借款84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出具收条。李2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收到周某1还款84万元的收条,由周某1签字确认。周某12016年3月2日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因借款110万元逾期未还,将车辆沪AFXXXX抵押给徐某2,承诺在3月5日之前归还欠款。2016年3月11日徐某2出具收条,收到周某1还款98万元,结清全部债务,房屋买卖及租赁协议等事项全部解除。其他书证还有记载周某1基本情况的借款服务登记表、房地产信息查询结果、仅有周某1签名的空白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等。
4、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周某12015年12月30日收到徐某2110万元,客户签名处由杜某某签名。徐某2、周某1、周某2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12月30日周某1收到徐某2转账110万元,当日转账给李284万元,孙俊26万元。周某1于2016年1月25日及2月27日转账给徐某245,800元两笔共计91,600元。2016年3月11日周某2向徐某2转账98万元,徐某2签字确认收到周某1还款全部款项。
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证实,落款为2015年12月30日的收条(内容:李2收到84万元还款,与周某1债务结清)除左下方还款人周某1内容外均为李2书写。
二、被告人徐某2、杨2、李2、杜某某诈骗被害人谢虹、顾蓓蓓、吴韶光的事实
2016年3月19日,被害人谢虹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至杨浦区波司登大厦聚天行投资公司,向被告人徐某2、杜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除掉利息放款22.5万元。随后,徐某2以借贷公司行规需签翻倍借条为借口,诱骗谢虹同意签下100万元的借条,诱骗顾蓓蓓作担保并同意签下50万元的借条,后由杜某某、徐士伟(另案处理)等人将谢虹带至附近工商银行办理100万元的转账流水至谢账户,并去实地查看谢虹和顾蓓蓓的房产,后杜某某等人给了顾蓓蓓10万元现金。3月20日,当谢虹、顾蓓蓓至聚天行投资公司向徐某2、杜某某索要借款余款时,被告人李2带顾蓓蓓至附近银行办理50万元的转账流水至顾账户,徐某2、杜某某等人又给了顾蓓蓓5万元现金。谢虹因仅借到15万元不够资金周转,向徐某2等人提出异议,徐某2称其资质不好不能再借到更多的钱,如果想借需要另行提供担保人。谢虹迫于无奈只好找其朋友吴韶光帮忙担保。3月21日,吴韶光和谢虹一起至“天行投资公司”,向徐某2借款35万元,徐某2仍以同样的理由诱骗吴签订80万元的借条,后由徐某1(另案处理)带吴韶光至附近工商银行办理80万元的转账流水至吴账户,吴韶光当天分文未得,双方约定把钱给谢虹。3月22日,徐某2等人打电话叫谢虹、顾蓓蓓去公司,单独逼迫顾蓓蓓归还15万元欠款。当天下午,刘磊(另案处理)带领二十余人至吴韶光家里讨债,随后赶到的徐某2、徐某1等人声称已经将8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刘磊,并出具委托书。后刘磊、杨2等人至吴韶光、谢虹家中采用断水断电、撬门锁或喷油漆等手段暴力讨债。期间,顾蓓蓓的一辆轿车被徐某2等人扣押,直至顾蓓蓓归还149,990元给被告人杨2、李2才赎回车辆。2016年4月、5月,刘磊、徐士伟分别将吴韶光、谢虹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8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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