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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398号 (6)
  该节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谢虹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19日,谢虹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通过中介介绍与公司员工顾蓓蓓一起来到政府路XXX号波司登大厦3013室聚天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徐某2、杜某某接待,谢虹需借款30万元,期限一个月,对方说利息25%,共计7.5万元,要求谢虹与顾蓓蓓相互担保,徐某2交代给杜某某具体操办。杜某某要求谢虹与顾蓓蓓分别签下100万元、5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出借人处空白,并说如果按时还款,就只需归还30万元,如果违约则需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借条翻倍。签好借条后,对方答应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后可以到手22.5万元,随后徐某2叫徐士伟、杜某某及徐某1陪她们去中原路近民星路的工商银行,徐士伟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将带去的100万元现金存入卡中,并要求谢虹办了一张新的工商银行卡,将徐士伟账户中的100万元全部转账至谢虹卡上,并要求谢虹全部取现还到公司。随后杜某某、徐士伟去看谢虹与顾蓓蓓的房产,看过之后给了顾蓓蓓10万元现金,介绍她们去借款的余俊带着三名男子来到顾蓓蓓家中强行拿走了4.5万元。3月20日,谢虹与顾蓓蓓再次来到聚天行公司,徐某2叫李2带顾蓓蓓去工商银行走了50万元银行流水,给了顾蓓蓓5万元。回到公司后,谢虹二人提出只给了15万元不够,应该给22.5万元,徐某2等人要求必须再找一位担保人,于是谢虹找了朋友吴韶光做担保人,想再借35万元,3月21日吴韶光来到公司后,杜某某叫徐某1让吴韶光签80万元的借条,称可以放款35万元,80万元只是担保,违约才会生效。之后徐某1带吴韶光去工商银行走了80万流水,同样立即取现,并去看了吴韶光的房产,吴韶光回来后说钱全部被徐某1拿走了。3月22日上午,谢虹和顾蓓蓓被叫到聚天行公司,对方逼着顾蓓蓓第二天还款15万元,否则就闹到她家里。当天下午,吴韶光打电话说有20人冲到他家里逼着还钱,说是聚天行公司委托他们讨债的,吴韶光要他们出示委托书,徐某2和徐某1就赶过去当场写了一张讨债的委托书。谢虹赶到聚天行公司,当时徐某2、杜某某、徐士伟都在,谢虹质问他们,他们不予理睬。晚上,谢虹赶到吴韶光家附近的咖啡店与讨债人见面,对方称徐某2将债务转让给他们了,并要把吴韶光带出咖啡店谈,他们非常害怕,就打了110报警。民警将他们带到五角场镇派出所,下午带人去吴韶光家讨债的刘磊也赶到,民警给双方做了笔录。2016年4月底,顾蓓蓓将15万元还给了对方。2016年5月,有一杨姓男子带着多人到谢虹家讨债,谢找人调解,提出还20万了结,杨姓男子称20万元只能了结顾蓓蓓的事情,谢虹和吴韶光的不行。没过多久对方直接到法院起诉了。徐士伟至杨浦法院起诉谢虹,要求归还100万元,刘磊起诉吴韶光,称徐某1将债务转给了刘磊,要求吴韶光归还80万元。在借款期间,顾蓓蓓曾经将一辆车抵押给对方。某日晚还有人为要债至谢虹家门口喷了红色、黑色的油漆。谢虹辨认出徐某2、杨2(带人上门要债,并与其商谈债务)、杜某某(具体操办借款事宜)、李2(带顾蓓蓓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徐某1(带吴韶光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徐士伟(带谢虹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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