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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398号 (7)
  2、被害人吴韶光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21日上午,吴韶光应谢虹的要求来到聚天行投资公司做谢虹借款的担保人,徐某2接待了他,由徐某1、杜某某具体谈,吴要借35万元,徐某1说扣除20%的利息到手28万左右,要求吴韶光写了80万元的借条,签了房屋租赁合同,说万一谢虹不还钱要住到吴韶光家。之后徐某1与徐士伟带吴去了工商银行,从徐某1卡中转80万元至吴韶光卡上,然后立即取现,80万元被拿走了,说看房之后会给28万元。徐某1与徐士伟去看了吴韶光位于安波路的房产,回到公司后吴韶光有事先离开,谢虹说对方让他们第二天去拿钱。3月22日中午,刘磊带着20多名男子堵在吴韶光家门口讨债,并拿出了吴写给徐某1的欠条说聚天行公司委托他们来要债,吴要求他们提供委托书,没过多久徐某2与徐某1来到现场写了一张委托书。当晚其受到一名男子电话威胁,要求其还钱,否则清空其居住地,吴韶光遂报警。3月23日晚,刘磊等人将他家断水断电撬坏门锁。吴报警并在五角场镇派出所做了笔录。之后刘磊起诉要求其承担80万元的债务,吴一审败诉,案子上诉至二中院。吴韶光于2016年3月22日在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镇派出所所做的笔录与上述陈述经过基本一致。吴韶光辨认出徐某2、杜某某(与其谈借贷事情)、徐士伟(开车带其至银行走流水)、徐某1(与其谈借贷事情,之后带其到银行走流水)、刘磊(上门讨债并断水电)。
  3、被害人顾蓓蓓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中旬,老板谢虹急需资金周转,要求顾蓓蓓做借款担保人。3月19日下午,顾蓓蓓与谢虹经余姓男子介绍来到聚天行投资公司,由杜某某接待,谢虹需借款30万元,期限一个月,杜某某说扣除25%利息即7.5万元可以拿到22.5万元,并要求二人互相担保,谈好后杜某某要求二人分别签了100万元、50万元的欠条,公司老板徐某2也出来说这个贷款可以做,叫徐士伟、徐某1陪二人去工商银行,往谢虹卡中转了100万元,随后取现。回到公司后杜某某拿走了10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带着二人去看房产,看完后给了顾蓓蓓10万元,但随后介绍她们到聚天行的余姓男子拿走了4.5万元。3月20日上午,谢虹与顾蓓蓓再次来到聚天行公司,徐某2叫李2还有另外一名男子带顾蓓蓓去工商银行走了50万元的流水然后全部取现,回到公司后杜某某给了顾蓓蓓5万元。3月22日上午,顾蓓蓓与谢虹又去了聚天行公司,杜某某要求顾蓓蓓一周内归还15万元,说他们资质不够不肯借了,不还就要闹到她家里,并要求顾蓓蓓将自己开的别克君越轿车押在公司。之后顾蓓蓓在一个月内还清了15万元,其中1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聚天行公司的杨2写了收条,收条签名是“杨2(代李2收)”,其余还款通过银行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李2,还清之后顾蓓蓓才将车辆取回。徐士伟起诉谢虹要求归还100万元,因顾蓓蓓是担保人,也收到了传票。顾蓓蓓辨认出徐某2、杜某某(接待顾与谢虹并全程陪谢虹办理贷款去银行走流水账)、李2(陪其去银行走流水账)、徐士伟、徐某1(二人陪谢虹去银行走流水账)。顾蓓蓓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3月25日至4月22日顾蓓蓓转账给李2139,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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