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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398号 (8)
  4、谢虹、吴韶光、顾蓓蓓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3月19日徐士伟账户转入谢虹账户100万元,当日全部取现。3月20日李2账户转入顾蓓蓓账户50万元,当日全部取现。3月21日徐某1账户转入吴韶光账户80万元,当日全部取现。
  5、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徐士伟诉谢虹、顾蓓蓓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材料证实,2016年5月23日,徐士伟起诉谢虹、顾蓓蓓,要求二人归还10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的借款协议、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6年3月19日,谢虹向徐士伟借款100万元,借期一个月,担保人是顾蓓蓓。庭审笔录中谢虹、顾蓓蓓陈述事情经过与报案笔录一致。
  6、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调取的刘磊诉吴韶光、谢虹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材料证实,2016年4月25日,刘磊起诉吴韶光、谢虹,要求二人归还8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的借款协议、收条、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债权转让通知书,证实吴韶光于2016年3月21日向徐某1借款80万元,谢虹提供担保,4月22日,徐某1将债权转让给刘磊。庭审笔录中吴韶光叙述事情经过与报案笔录一致。
  7、上海市公安局接报回执单证实,2016年3月22日23时05分,吴韶光因在长海路国和路上岛咖啡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报警。
  三、被告人徐某2、杨2、王某某、杜某某诈骗被害人沈某1的事实
  2016年6月,被害人沈某1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人借款5万元,被刘磊、计明明等人诱骗签下23万元的借条,实际得款2万元。6月16日,因沈某1无力还款,刘磊等人将沈某1带至杨浦区波司登大厦天行投资公司找被告人徐某2、杜某某、王某某等人“平账”,后者仍以借贷公司行规需签翻倍借条为借口诱骗沈某1签下60万元的借条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沈某1带至附近工商银行办理60万元的转账流水至沈账户,并诱骗沈某1签订“2016年3月欠他人50万元”的欠条,从沈某1银行卡转账50万元给徐士伟。因沈某1无力还款,被告人徐某2即派人至沈位于杨浦区开鲁五村XXX号XXX室的住处,采用堵锁眼、喷油漆等方式暴力讨债并强行入住,致使沈某1及其母亲无家可归。同年7月,被告人杨2、王凤海(另案处理)以替沈某1平账为由诱骗躲债在外的沈回沪,仍然以同样的理由诱骗沈签下150万元的翻倍借条,并带沈至杨浦区中原路工商银行办理150万元的转账流水至沈账户,被告人杨2替沈某1归还徐某260万元欠款,从徐某2手中接管沈的房屋,强行入住,逼迫其归还债务。期间,被告人杨2让沈某1与王凤海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调解,以确认150万元的债权,后申请执行沈某1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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