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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398号 (9)
  该节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5日,沈某1因故需借款5万元,通过俞瞾辉介绍向刘磊借款,被刘磊、计明明等人以行规需签翻倍借条为由诱骗签下23万元的借条,实际得款2万元。6月16日,因无力还款,计明明、刘磊等人带沈某1去政府路XXX号波士顿大厦13楼的聚天行投资公司平账。公司一名业务员接待,计明明、刘磊与公司老板徐某2商谈,后业务员讲计明明与刘磊的23万元借条由聚天行公司平账,加上一个月利息7万元,要还30万元,按照行规需签翻倍借条60万元,沈辩解没有拿到23万元,遭到聚天行的两名男子殴打。沈被逼写了向冯明朝借款6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在开鲁五村XXX号X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当时业务员讲只要按时还款就只还30万元,60万元借条只是为了防止违约。业务员又拿出一份50万元的借款协议让沈某1签,借款日期2016年3月,出借人空白,沈问为何,业务员说没关系不要问,徐某2也过来叫他放心,然后安排两名男子带着60万元去工商银行营口路支行,一男子将60万元存入户名为“冯明朝”的银行卡,再将60万元转入沈某1银行卡,之后让沈将其中50万元汇入“徐士伟”账户,原来之前让沈某1写50万元的借条就是为了对应转账给徐士伟的50万元,算是之前向徐士伟借50万元,现转账还款。剩余的10万元对方要求沈某1在柜台取现。回到聚天行公司后,两名男子叫他把10万元放在桌上,徐某2让计明明、刘磊将总计23万元的借条交给他,由聚天行公司平账,计明明、刘磊离开。当晚沈某1回家后告知母亲,母亲带其至聚天行公司找徐某2,并带其至延吉派出所报案被计明明和聚天行公司诈骗。6月18日开始沈至外地躲债,之后听说开鲁五村XXX号XXX室住处被人用胶水堵住、喷油漆,6月20日有十几名男子带着长刀撬门进去后一直住着,沈的家人不敢回家。7月17日,沈某1被俞瞾辉骗回上海,在机场被俞瞾辉带着王凤海及另外一名男子收掉手机带到宾馆。杨2、王凤海等人称聚天行公司的人就住在沈家,要为沈某1平账,沈某1无奈同意。除了聚天行公司的60万元,沈还有其他借款本金40万元,一共100万元,杨2叫其先写150万元借条,沈某1当场写了欠王凤海150万元的借条,约定2016年7月22日归还,以及收到王凤海150万元的收条,日期7月18日。当日下午,杨2叫王凤海等人带沈某1前往工商银行中原路支行办理转账流水,王凤海将150万元汇入沈的银行卡,再让其取现交给他们。7月22日下午,王凤海将沈某1带到民星路XXX号办公室,杨2、徐某2先后前来,王凤海归还了徐某260万元,徐某2将60万元的借条还给沈某1,王凤海叫沈将借条交给他,之后,徐某2讲他的人当天会搬离开鲁五村XXX号XXX室。后杨2叫“杨肖”、“帅帅”陪沈某1回家,聚天行的一名男子在,他将钥匙交给“杨肖”后离开。之后“杨肖”、“帅帅”就一直住在沈家,一直看着沈,不让其离开,要求沈某1想办法卖房还钱给王凤海。7月26日,沈某1根据杨2的要求至宝山区人民法院与王凤海签了调解笔录,确认王凤海的150万债权。8月1日,杨2、“杨肖”将沈带到中原路派出所接待大厅,杨2拿出一份格式化的住房出租合同,让其书写将开鲁五村房屋以60万元出租给杨210年。8月4日,“杨肖”、“帅帅”叫了另一名男子来看管沈某1,8月9日,该男子离开,房门也没反锁,沈某1趁机离开了住处至外地躲债,之后听家人说住处又有人住进来,到11月中旬才离开。被害人沈某1辨认出徐某2、杨2、杜某某、王某某(上述二人威胁恐吓被害人)、冯明朝(陪同其前往工商银行将60万元转入其账户)、付国帅、杨宗肖(二人在开鲁五村非法拘禁沈)、徐士伟(陪同其前往工商银行办理转账)、计明明、刘磊、王凤海。被害人沈某1提供其住处被用油漆喷上骂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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