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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2196号 (2)
  另查明,被告人周2于2018年4月25日在叙永县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底,张某某在四川省叙永县遇到周2,二人互留手机号码,张某某给周2的号码是XXXXXXXXXXX,周2给张某某的号码是XXXXXXXXXXX。2018年3月,董婷让张某某买毒品,张某某联系了周2,互加了微信,周2的微信名为“就是阿说的”。二人微信视频聊天时,周2说其有冰毒,每公斤15万元。后张某某告诉董婷其能买到冰毒,每公斤20万元,董婷同意。张某某遂联系周2,以每公斤15万元的价格向周2购买了1公斤冰毒,周2要求先付款,并通过微信将户名为苟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发给了张某某。3月18日11时许,张某某通过ATM机,从工商银行卡内向苟某某银行卡转账15万元,并将转账凭条通过微信发给周2,后张某某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四川叙永县。3月19日14时许,张某某和周2在叙永县一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见面,周2将1公斤冰毒交给了张某某。当日15时许,张某某再次乘坐汽车返回上海,3月20日下午三四点,张某某到上海将毒品交给了董婷。当晚22时许,董婷约张某某见面称毒品质量很好,能否再弄4、5条,价格还是20万元1条,并先支付了钱款。后张某某微信联系周2再购买5公斤冰毒,周2答应并称价格为14万元每公斤,共70万元,张某某同意。后张某某找到王某1,让王帮忙开车到四川叙永县,答应给王3,000元报酬。3月22日早上,张某某微信联系周2,让周2到叙永县工商银行预约23日提取现金60万元,并将卡号和名字发给了周2。当日10时许,张某某和王某1一起开张某某妻子名下的一辆别克轿车前往叙永县。3月23日上午9时许,二人到达叙永县,张某某让王某1去买特产,其独自一人去工商银行取款60万元现金,并联系了周2。张某某在电话中让周2便宜些,周2答应68万元,让张某某在中医院门口将钱交给“师兄”的老婆。后张某某至前述地点将60万元交给了“师兄”的老婆,并通过ATM机转款8万元至苟某某的账户。周2约张某某到收费站见面,张某某将别克轿车换成自己的浙江牌照比亚迪轿车与周2见面。见面后,周2指路将车开到永宁河边的一条小路边,周2下车后停在路边的一个摩托车司机交给张某某一袋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张某某将5包冰毒藏在轿车后排坐垫下,再开车接王某1一起返回上海。3月24日10时许,张某某、王某1在嘉定区嘉安公路XXX号附近被民警抓获,从车内查获5包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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