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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2196号 (3)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1日晚,张某某打电话让王某1陪其开车到四川省叙永县准备将家中一辆车开回上海卖掉,答应给王3,000元报酬。一路上,王某1和张某某轮流开一辆别克轿车,并于23日早上10点左右到达叙永县。王某1吃好早饭去购买当地特产,张某某独自开车离开。大约一小时后,张某某来接王某1,开的是一辆浙江牌照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接着,二人开车回沪。3月24日10时许,二人在嘉安公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车后排坐垫下搜出5包白色晶体。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张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浙EWXXXX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后排坐垫下搜查出5包白色晶体,并予以扣押。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公安机关《毒品取样、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五包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5.10%、73.38%、77.91%、74.72%、75.82%,总计重量为4989.84克。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委托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某OPPO手机信息以及该手机中提取的张某某与周2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周2向张某某提供户名为苟某某、尾号为4971的农业银行卡号以及二人微信联络预约取现,张某某向周2提供尾号为5313的工商银行卡照片。
  6、证人王2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工商银行叙永支行营业厅监控视频、大额支付预约登记表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周2于2018年3月22日在工商银行叙永支行办理预约取现。
  7、公安机关调取的张某某的工商银行、苟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3月24日苟某某尾号为4971的农业银行卡收到张某某尾号为5313的工商银行卡转账款8万元。
  8、证人熊某、李某的证言及中国移动通信出具的手机号码基本信息、通话记录证实,熊某在四川成都为周2代办了一张XXXXXXXXXXX的手机号,该号码曾多次与张某某联络。
  9、证人苟某某、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用其母亲苟某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尾号为4971,该银行卡平时归周2使用。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及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麻城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2于2018年4月25日12时许在叙永县锦盛宾馆门口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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