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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7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本市徐汇区,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刘向坡,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旭,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二部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向坡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7年间,时任上海右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以下简称右择资产徐汇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戴某某租赁本市清真路XXX号作为经营场所,招揽业务员以销售养老产业基金、世界网络银行商城原始股权等为名,通过散发传单、电话联系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项目并许以年化8%-15%的收益率,吸收社会资金。经审计,戴某某以上海右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右择资产总公司)名义吸收资金达人民币1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已兑付金额为200余万元。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作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既不是组织者、策划者,也没有直接的犯罪故意,主观恶性不大,曾经看到有牌照、执照等,既做了投资人又做了右择资产徐汇分公司的负责人,间接协助了右择资产总公司的非吸行为,其个人投资了707万元没有追回,审理中有向投资人发放慰问金;关于量刑,戴某某系自首,积极配合警方追讨损失,从案发到开庭,戴某某已取得部分投资人的谅解,并支付慰问金38万元;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间,时任右择资产徐汇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戴某某租赁本市徐汇区清真路XXX号作为经营场所,招揽业务员以销售养老产业基金、世界网络银行商城原始股权等为名,通过散发传单、电话联系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项目并许以年化8%-13%的收益率,吸收社会资金。经审计,戴某某以右择资产总公司名义吸收资金达1000余万元,已兑付金额为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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