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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7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潮州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胡熙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16年11月底接交通银行银行卡客户于雷报案,称其本人所持交通银行银行卡被他人盗刷,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6日决定以于雷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公安机关查获了一个特大跨境信用卡诈骗团伙,并于2017年9月22日凌晨,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新三村东区二十一巷2号803室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涉案人员许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卧室外空调主机上查获了许某某藏匿的黑色纸盒一只,内有银行卡和身份证共计41张、手机SIM卡12张、银行密钥5个等物品,并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经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送检的16张银行卡均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交易的功能。经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银行证实,上述16张银行卡中有13张系他人的银行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布控拍摄的照片,以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信银行卢湾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出具的卡详细信息查询单、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账户明细等证据;银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资料、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被告人许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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