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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750号 (2)
  在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和定性均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16年11月底接交通银行银行卡客户于雷报案,称其本人所持交通银行银行卡被他人盗刷,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6日决定以于雷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公安机关查获了一个特大跨境信用卡诈骗团伙,并于2017年9月22日凌晨,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新三村东区二十一巷2号803室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卧室外空调主机上查获了许某某藏匿的黑色纸盒一只,内有银行卡和身份证共计41张、手机SIM卡12张、银行密钥5个等物品,并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经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送检的16张银行卡均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交易的功能。经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银行证实,上述16张银行卡中有13张系他人的银行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布控拍摄的照片,以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许某某发现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立刻将一个黑色纸盒藏匿于卧室空调外机上,公安人员入室后即在该处查获了该纸盒,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信银行卢湾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出具的卡详细信息查询单、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张子希、邓涛、田仁、钟平强和翟荣禄等人在上述银行的开户情况,以及公安人员在许某某处查获的银行卡中,有13张银行卡的卡面账户信息与上述人员名下账户信息一致的事实。
  3、银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从许某某处查获的16张银行卡均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交易的功能。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公安人员抓获许某某的经过。
  5、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资料、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许某某的身份情况,以及其于2015年11月11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及许某某当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事实。
  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公安人员实施抓捕时,在其住处卧室的空调外机上查获一个由其藏匿的盒子,内装有多张他人银行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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