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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89号M8名车广场驶出,先后沿吴中路、外环高速公路、沪渝高速公路、嘉闵高架路行驶至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至21时45分许,右转驶入徐泾镇诸光路后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休息。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继续驾驶该车沿诸光路由南向北行驶,后右转入龙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联路出诸光路东约5米处时再次停车睡觉,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毫克。据此,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其醉酒后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诫勉语: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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