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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68号 (2)
  一、被告人牛某3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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