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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马某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
  辩护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叶志涛谎称已租赁本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号商铺准备开设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后以投资入股为名骗取叶志涛钱款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叶志涛退赔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燕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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