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4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上海银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期间,在与衢州协立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受让衢州协立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20,407.6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48,264.34元已全部申报抵扣。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上海银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补缴了涉案偷逃的税款,并于2019年1月18日注销。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及税收完税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票清单及资金往来明细,对账单、客户专用回单、记账凭证,案发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上海银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上海银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补缴偷逃的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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