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力,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新桥镇新站路589弄盛世香樟苑XXX号处,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于书房钱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800元。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害人罗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王文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