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辩护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颖平,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4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沪BQXXXX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新飞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新飞路书林路路口左转弯,适逢被害人金国军驾驶车牌为“上海XXXXXXX”的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新飞路书林路路口并直行,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涉案客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的车头发生碰撞,导致金国军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候。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驶证信息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复印件和电动自行车信息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额外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