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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顾俊辉,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颖平,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顾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起,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茸阳路XXX号、车墩蓝莓基地农庄、茸惠路1199弄浙香缘大食堂三楼等处开设百家乐赌场,其中蒋某某系赌场现场负责人,负责赌场的人员招募、管理及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等。2018年3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经查,上述赌场2018年3月17日至3月24日POS机累计刷卡人民币45万余元。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郭某某、毛某某、邹某某、方某、赵某、张1、孙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安某某、许某、王2、曹某某、姚某某、沈某某、陆某、潘某、庞某某、张某2、张某3、黄某某、顾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租赁合同,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POS机登记信息、结算授权书、交易记录以及农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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