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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76号 (3)
  4、证人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30日17时许,其、骆某某、汤业、仲某1、仲2、蒋某某夫妻在佘山镇新宅路增庆饭店吃饭喝酒,其因开车没有喝酒。后来“吴建明”也来了。骆某某劝“吴建明”慢点喝,“吴建明”说“我喝我兄弟的酒”,双方由此争执要打起来,被大家劝开。“吴建明”拿手机出去了。后来大家结束到了饭店门口,遇见“吴建明”和两名陌生男子,“吴建明”指认骆某某,那两名男子就冲上来用拳头打骆某某,后被大家劝开了。后来“吴建明”不知为啥又走了过来,骆某某就用拳头打了“吴建明”一下,然后骆某某就被他们围打了。除了“吴建明”、之前两名男子,还有其他3、4名男子一起围着打骆某某,将骆某某打倒在地,还有个男子整个人站在骆某某右脚上。经证人庄某某辨认,被告人吴某某就是其提到的“吴建明”,被告人杨某某就是吴某某叫过来参与打架的男子。
  5、证人仲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30日晚,蒋某某请其、仲某1、庄某某、汤业、骆某某等人在佘山镇新宅路增庆饭店吃饭喝酒,后来“吴建明”也过来了。骆某某觉得“吴建明”喝酒太快,劝他慢点喝,“吴建明”不领情,两个人因此争执起来,被大家劝开了。“吴建明”很生气,就出去打电话叫人,其也跟着出去,还劝“吴建明”算了吧。“吴建明”打了电话后十分钟左右,大家从饭店出来准备离开,吴建明在饭店门口向两个男的指认骆某某,该两名男子就上去对骆某某拳打脚踢,大家把他们拉开了。“吴建明”又跑到骆某某旁边,骆某某被打急了,就打了“吴建明”一拳。紧接着,又来了3、4个男子,和“吴建明”及之前的俩男的一起对骆某某拳打脚踢,把骆某某打倒在地,还有个人狠狠踩了骆某某一脚,整个人都站了上去。他们离开了,大家扶骆某某起来,发现他右脚受伤了,将他送到了医院。经证人仲2辨认,被告人吴某某就是其提到的“吴建明”,被告人杨某某就是吴某某叫过来参与打架的男子。
  6、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30日19时许,其走到佘山镇新宅路增庆饭店门口时,看到很多人围在那里,其看到盛新军一拳打在一个男的胸口,那个男的就倒地了。盛新军和“小王”(盛新军朋友,东北人)还踢了那男子一脚,其还看到杨某某从地上站起来。其问盛新军怎么回事,盛新军指着地上的男子说这个人打了杨某某,他就打了这个男的一拳。其让盛新军快回去,就离开了。经辨认,证人陆某某指认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以及盛新军。
  7、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30日18时许,其巡逻至本区佘山镇增庆饭店附近时,发现有人打架。其打电话通知了同事沈某某。开始是姓吴的男子、杨某某还有一个男的三个人在跟一个白胖的男子争吵,相互有些肢体冲突,大家一起把他们劝开了。那个白胖的男子因为刚才被打了,就上去踢了吴姓男子一脚。杨某某就现场打了个电话,一会儿就来了2个男子,其中一个外号叫“阿杜”,他们4、5个人一起上去打白胖的男子,拳打脚踢,把白胖男子打倒在地,“阿杜”上去狠狠踩了一脚。其在现场听说之前是吴姓男子吃饭时与白胖男子发生争吵,之后杨某某带着一个人一起过来的。经证人邓某某辨认,辨认出了被告人杨某某,以及被告人吴某某是其提到的吴姓男子,被害人骆某某是其提到的白胖男子,盛新军是其提到的和杨某某一起过来并和骆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男子,陈学鑫是其提到的叫“阿杜”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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