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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R7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宣黄公路北约700米处徐庙菜场门口时,与被害人孙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牌号为XXXXXXX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及手机损坏。被告人吕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在其暂住处找到。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吕某某乙醇含量为74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2mg/ml,属于醉酒。经认定,涉案小型普通客车物损为人民币1,0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案电动自行车物损为230元,涉案手机物损为400元,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单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与受损物品勘估表及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协议书及经济赔偿凭证,相关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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