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4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指定辩护人张凌,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假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付某某、许某某的信任后,通过编造急需资金投资等为幌子,从其二人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60,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从被害人许某某处仅拿到3万余元,部分钱款从信用卡取款后转入被害人银行卡;以现金形式还过被害人付某某3,000余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两笔财付通还款即2,300元、100元以及9月19日的掌上预借现金3,406.4元应从被害人许某某的被骗金额中扣除;被告人李某某归还了被害人付某某900元亦应扣除;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经预谋,假以谈恋爱为名,取得被害人付某某、许某某的信任后,通过编造急需资金投资等借口,从二人处骗得钱款共计53,8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付某某、许某某的陈述以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照片、手机截屏照片、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两名被害人的信任,编造投资、还贷等理由,从被害人付某某处骗取15,800元,从许某某处骗取38,000余元。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某婚姻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隐瞒已婚事实,诱骗多名女性与其建立恋爱关系。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应扣除部分钱款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李某某辩解曾以现金形式向被害人还款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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