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裘驾敏,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裘驾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8时许,至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其前女友即被害人陈某某住处,因怀疑陈某某与被害人席某某发生两性关系,为泄愤,遂对在场的被害人陈某某、席某某实施拳脚殴打,造成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右侧第4、5前肋线形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两眼部挫伤、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其后,被告人马某某先后持屋内觅得的水果刀、扳手、菜刀等相威胁,强迫被害人陈某某、席某某拍摄裸露上身视频,并逼迫席某某当场写下人民币20万元欠条一张,之后将二人带至楼下。当被害人席某某带被告人马某某去附近商店买烟时,被告人马某某将欠条交还给了被害人席某某。后民警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获得被害人陈某某、席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席某某的陈述和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马某某拍摄的手机视频、被害人席某某书写的欠条;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他人出具欠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取得了二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二罪并罚。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