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445号 (2)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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