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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250号 (2)
  一、被告人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沈某2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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