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但某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苗润,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8〕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某某及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苗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但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近双辽路路口处,因债务纠纷与其前同事张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但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张某打伤。经鉴定,张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并左侧鼻颌缝分离、第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该院认为,被告人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
  被告人但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辩护人同时指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但某某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但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近双辽路路口处,因债务纠纷与其前同事张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但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张某打伤。23时33分,民警接张某“110”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张某和被告人但某某带所处理。
  2017年6月26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并左侧鼻颌缝分离、第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第5.9.4d)条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但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曾通过以前的同事但某某担保向他人借钱,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还清。2016年7月25日23时许,其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近双辽路的XX银行门口碰到但某某,但某某要其还钱,双方没有谈拢,但某某就拳打脚踢将其打伤。后其拨打“110”报警。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