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包某,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青松,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人郭某某,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郜某某,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顾某某,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人龚某某,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人黄某2,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住四川省。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贵金,男,1974年6月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大专文化,原系永乐公司德平店通讯主任,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人蒋某,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包某、余某、郭某某、郜某某、顾某某、龚某某、黄某2、张某某、朱某、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5日申请延期审理,于同年2月25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包某及其辩护人陈青松、余某、郭某某、郜某某、顾某某、龚某某、黄某2、张某某、朱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包某、余某、郭某某、郜某某、顾某某、龚某某、黄某2、张某某、朱某、蒋某在分别担任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永乐分部(以下简称永乐公司)各门店通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所在门店手机销售的职务便利,以帮助提高“OPPO”品牌手机销售量的方式,非法收受该手机代理商上海欧珀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账户转账的贿赂款。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永乐公司川沙店通讯主任期间,收取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62640.44元。
2.被告人包某在担任永乐公司奉贤店通讯主任期间,收取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130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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