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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73号 (3)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包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余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郜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顾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龚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黄某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某、包某、余某、郭某某、郜某某、顾某某、龚某某、黄某2、张某某、朱某、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衡之
书 记 员 乔 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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