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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
  辩护人刘雪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雪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在网络上伪装成貌美女性吸引“粉丝”与其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虚构“资源整合”项目并声称加入该项目可月入过万,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钱某某支付项目培训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朱某某、钱某某在支付钱款后,收到的所谓项目培训教程系效仿被告人伪装成貌美女性、吸引“粉丝”、虚构项目用以骗取他人钱财的方法,遂发现被骗。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朱某某、钱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钱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钱某某提供的报案材料一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网盘资料,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家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汪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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