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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3(XXXXXXXXXXXXXXXXXX),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本市普陀区。
  被告人周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松江区,住本市松江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3、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3、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朱3(外号:阿旺)伙同周某某(外号:周姐)先后在本市普陀区旬阳路及真华路地道南出入口东侧无名工棚内开设“二八杠”赌场,招揽赌客赌博,并从中收取10%的非法牟利。2018年9月27日23时许,警方接群众举报对该赌博场所予以查处,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6,600元及庄箱一只、账本一本、筒子牌一副等赌博工具。
  2018年10月17日、11月27日,被告人朱3、周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朱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周某某到案后先予以否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3、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1、高某、朱某2、王某1、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仲某某、王某2、王某1、程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朱成邦、王文文、沈树宝、赵友终、刘新明等的证言,借用场地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朱3、周某某的供述、辨认照片,被告人朱3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3、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3、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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