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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3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普陀区武宁路兰溪路附近等候红灯时在车内睡着。巡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曹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即对被告人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衡之
书 记 员 乔 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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