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5刑初304号 (2)
二、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伟敏
书 记 员 徐明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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