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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8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叶某2,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犯贪污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报账员、统计员,利用其负责服务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的统计、上报、发放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中心负责派工、审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被告人叶某2,经预谋后采用多种手段,先后侵吞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1,404,517元(以下数额表述均为人民币),上述钱款被二人均分后用于各自家庭生活消费。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均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报账员、统计员,利用其负责服务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的统计、上报、发放等财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中心负责派工、审核工作的办公室负责人被告人叶某2,经预谋后采用多种手段,先后侵吞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共计1,404,517元,上述钱款被二人均分后用于各自家庭生活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经共谋,采用虚高本人岗位补贴及奖金的方式,套取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共计184,710元。
  2.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经共谋,采用虚报季某某、施某某、万某某等30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服务补贴、奖金以及在季某某、施某某退休后继续发放服务补贴、奖金等方式,套取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共计999,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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