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4838号 (2)
  3.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经共谋,采用虚报病假服务人员补贴、奖金的方式,套取养老服务专项资金220,130元,并将上述钱款发放至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丈夫张某、钱某某及朋友吴斌的银行账户内。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分别经宣桥镇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5月14、15日,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分别在宣桥镇纪委人员的陪同下,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交待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分别向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退缴赃款586,784.98元和506,000.69元。证人季某某、施某某、黄某某分别向上海浦东新区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退出款项15,679元、13,879元、2,639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向本院退出赃款139,766.83元,预缴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叶某2向本院退出赃款139,767.50元,预缴罚金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章制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动协议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登记表、宣桥镇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分工、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党建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职责证明,证实两名被告人系受宣桥镇助老服务社聘用,在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担任统计员、报账员及办公室负责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均从事管理工作。
  2.上海市民政局出具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出具的《关于贯彻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书证,证实助老服务社系根据市政府“万人就业项目”要求负责对养老服务人员的招收工作;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受政府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上述机构的资金由政府财政统一拨付,专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款专用的事实。
  3.上海市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上海市南汇区民政局出具的《关于同意建立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批复》、《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原上海市南汇区审计学会出具的验资报告,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申请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证实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系2005年原上海市南汇区民政局根据市民政局相关文件依法设立,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南汇宣桥社区助老服务社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法定代表人均系夏桂明的情况。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