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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838号 (4)
  13.证人夏桂明、孙文、周丽华以及季玉兰的证言,证实宣桥镇助老服务社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系宣桥镇镇政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相关文件依法成立,资金来源均为政府专项资金,被告人朱某某及叶某2在助老服务中心内分别担任服务专项资金的统计、发放及审核等管理工作,其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服务专项资金予以侵吞的事实。
  14.证人白某、孙某的证言,证实上海市浦东新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服务指导中心”)受浦东新区民政局的委托,对各街镇养老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由浦东新区老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老发中心”),再由老发中心上报区民政局福利处,经民政局审批后再由老发中心分别将服务专项资金发放至各街镇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情况。
  1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浦东新区福利企业管理所系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2014年2月前,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养老服务补贴统计后上报服务指导中心,由服务指导中心上报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利企业所(以下简称“福企所”),由福企所将相关居家养老工资和补贴发放至养老服务人员账户。2014年2月后,福企所的该项工作移交至老发中心的事实。
  16.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系市区两级财政拨款,属于政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福利处下发至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事实。
  17.证人钱某某、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将部分钱款存入其农业银行账户,案发后得知朱叶二人将居家养老专项资金予以侵吞的事实。
  18.证人季某某、施某某、黄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证实2013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公经费为由向其等人账户内多打服务补贴,让季某某等人余留部分,剩余的钱款以现金的方式返回二人,其中季某某、施某某二人在退休后仍然以上述方式返回钱款的事实。案发后,证人季某某、施某某、黄某某分别向上海浦东新区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退出款项15,679元、13,879元、2,639元的情况。
  19.上海华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叶某2套取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共计1,404,517元的情况。
  20.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向上海浦东新区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退出赃款586,784.98元,被告人叶某2向上海浦东新区宣桥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退出赃款506,00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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