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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刘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变更为上海旌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再次变更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孔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6-12.6%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投资人与旌逸集团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旌逸集团总监、特批总监,期间在旌逸集团实际控制人孔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张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本金1亿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投资参与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变更为上海旌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再次变更为旌逸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某某。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孔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6-12.6%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投资人与旌逸集团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旌逸集团总监、特批总监,期间在旌逸集团实际控制人孔某某及李某某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张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2.8亿余元,未兑付本金1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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