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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变更为上海旌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再次变更为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孔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6-12.6%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投资人与旌逸集团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唐某某先后担任旌逸集团理财顾问、储备团队经理、团队经理,期间在孔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唐某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本金600余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投资参与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变更为上海旌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再次变更为旌逸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某某。2014年12月至2018年2月,孔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6-12.6%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投资人与旌逸集团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唐某某先后担任旌逸集团理财顾问、储备团队经理、团队经理,期间在孔某某及李某某等人的组织、指使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唐某某参与吸收资金共计1,9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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