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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5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女,1983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2,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爱华,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3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张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辩护人王菲、被告人张2及辩护人王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商标系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邓某、张2明知是假冒上述商标的红酒仍从张某1(另案处理)处大量购进,后以人民币750元/瓶的价格向王某某销售PenfoldsBIN707红酒4瓶,以400元/瓶或428元/瓶的价格向徐某某销售PenfoldsBIN407红酒90瓶,以500元/瓶的价格向徐先生销售PenfoldsBIN389红酒30瓶、以550元/瓶的价格向徐先生销售PenfoldsBIN407红酒12瓶,以25,872元的总价向沈某某销售PenfoldsBIN407红酒24瓶、PenfoldsBIN707红酒12瓶,以56,400元的总价向熊某销售PenfoldsBIN389红酒18瓶、PenfoldsBIN407红酒18瓶、PenfoldsBIN707红酒28瓶,以平均459.3元/瓶的价格向周霞销售PenfoldsBIN407红酒42瓶、以平均750元/瓶的价格向周霞销售PenfoldsBIN707红酒6瓶,以平均750元/瓶的价格向刘辉销售PenfoldsBIN707红酒6瓶,以平均459.3元/瓶的价格向彭总销售PenfoldsBIN407红酒30瓶,销售金额共计185,949.6元。2018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查获被告人邓某、张2存放于此处的PenfoldsBIN389红酒30瓶、PenfoldsBIN407红酒60瓶,货值共计42,558元。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邓某、张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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